注册证号: | 国械注准20173401606 | 分类目录: | 体外诊断试剂 |
注册公司: |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公司: | / |
规格型号: | 大包装,24人份/盒;大包装,48人份/盒 | ||
适用范围: | 该产品用于定性检测人血清、血浆、唾液、尿液样本中的非洲型和亚洲型寨卡病毒(Zika Virus)NS1基因的特异性片段。适用人群为符合流行病学史且有包括难以用其他原因解释的发热、皮疹、关节痛或结膜炎等症状的人群。在临床使用上应当遵守卫计委发布的《寨卡病毒病诊疗方案》、《寨卡病毒病防控方案》及相关实验室检测要求。本试剂盒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单独作为确诊或排除病例的依据,不能用做正常人群的筛查。 | ||
采购信息: | 阿里巴巴采购平台 |
注册证编号 | 国械注准20173401606 |
注册人名称 |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人住所 |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荔枝山路6号 |
代理人名称 | / |
代理人住所 | / |
产品名称 | 寨卡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 |
型号、规格 | 大包装,24人份/盒;大包装,48人份/盒 |
结构及组成 | ZV PCR反应液A、ZV PCR反应液B、ZV内标溶液、阴性质控品 、ZV阳性质控品。(具体内容详见产品说明书) |
适用范围 | 该产品用于定性检测人血清、血浆、唾液、尿液样本中的非洲型和亚洲型寨卡病毒(Zika Virus)NS1基因的特异性片段。适用人群为符合流行病学史且有包括难以用其他原因解释的发热、皮疹、关节痛或结膜炎等症状的人群。在临床使用上应当遵守卫计委发布的《寨卡病毒病诊疗方案》、《寨卡病毒病防控方案》及相关实验室检测要求。本试剂盒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单独作为确诊或排除病例的依据,不能用做正常人群的筛查。 |
其他内容 | / |
备注 | 申请人需在该产品上市后进一步完成以下工作: 1.鉴于目前我国输入性病例较少,其临床评价尚不充分,申请人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内收集全国临床应用资料在下一次延续注册时提交,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法》以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病例收集程序应当符合《寨卡病毒病诊疗方案》。2.如申请人不能完成上述要求,则注册证不再延续,根据国家对寨卡病毒疫情整体防控工作的需要,如需再次启动本产品的应急使用,企业应当重新申请。 |
批准日期 | 2017-12-28 |
有效期至 | 2022-12-27 |
附件 | 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 |
产品标准 | 暂缺 |
变更日期 | 0000-00-00 |
邮编 | 暂缺 |
审批部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变更情况 | 暂缺 |
主要组成成分 | ZV PCR反应液A、ZV PCR反应液B、ZV内标溶液、阴性质控品 、ZV阳性质控品。(具体内容详见产品说明书) |
预期用途 | 该产品用于定性检测人血清、血浆、唾液、尿液样本中的非洲型和亚洲型寨卡病毒(Zika Virus)NS1基因的特异性片段。适用人群为符合流行病学史且有包括难以用其他原因解释的发热、皮疹、关节痛或结膜炎等症状的人群。在临床使用上应当遵守卫计委发布的《寨卡病毒病诊疗方案》、《寨卡病毒病防控方案》及相关实验室检测要求。本试剂盒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单独作为确诊或排除病例的依据,不能用做正常人群的筛查。 |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 保存于-20±5℃,有效期9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