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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酐测定试剂盒(酶法)

未知 II类 无效
注册证号: 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2405471号(更) 分类目录: 体外诊断试剂
注册公司: 贝克曼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 贝克曼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规格型号: 2 × 200测试/盒
适用范围: 用于定量测定人血清、血浆或尿液中的肌酐(CR-E)浓度。
采购信息: 阿里巴巴采购平台
注册信息
注册证编号 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2405471号(更)
注册人名称 贝克曼库尔特(美国)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人住所 250 South Kraemer Blvd. Brea CA 92821 USA
生产地址 2470 Faraday Avenue Carlsbad, CA 92010 USA
代理人名称 贝克曼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代理人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1201、1208-1210室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肌酐测定试剂盒(酶法)
型号、规格 2 × 200测试/盒
结构及组成 肌氨酸氨基水解酶(微生物),肌氨酸氧化酶(微生物),N-乙基-N-(3-磺丙基)-3-甲基苯胺,肌氨酸氨基水解酶,过氧化物酶(植物),4-氨基安替比林,pH 7.5,为了获得最优系统性能所需的其他非反应性化学物质。
适用范围 用于定量测定人血清、血浆或尿液中的肌酐(CR-E)浓度。
其他内容 产品有效期由“在2-8℃条件下储藏时,未开封的试剂盒可保持其稳定性至12个月。”变更为“在2-8℃条件下储藏时,未开封的试剂盒可保持其稳定性至15个月。”
备注 产品有效期由“在2-8℃条件下储藏时,未开封的试剂盒可保持其稳定性至12个月。”变更为“在2-8℃条件下储藏时,未开封的试剂盒可保持其稳定性至15个月。”
批准日期 2014-07-15
有效期至 2018-07-14
附件 YZB/USA 4839-2013
产品标准 暂缺
变更日期 0000-00-00
邮编 暂缺
审批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变更情况 “代理人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1201、1208-1210室”变更为“代理人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450号2703室”。
体外诊断试剂
主要组成成分 肌氨酸氨基水解酶(微生物),肌氨酸氧化酶(微生物),N-乙基-N-(3-磺丙基)-3-甲基苯胺,肌氨酸氨基水解酶,过氧化物酶(植物),4-氨基安替比林,pH 7.5,为了获得最优系统性能所需的其他非反应性化学物质。
预期用途 用于定量测定人血清、血浆或尿液中的肌酐(CR-E)浓度。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暂缺